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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拓展資料: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
4、參考資料:勞動法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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