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能根據其職權產生、變更或者消除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行政事實行為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有關的個人任意行為,由下列情形組成:(1)事實損害的發生。
3、不損害事實的,不建立行政事實行為,更不涉及行政賠償問題。
4、(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主觀錯誤。
5、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存在嚴重的主觀缺陷,表現為不遵守法律和違反職責要求,故意或者嚴重過失,侵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主觀上存在著嚴重過錯。
6、(3)侵權行為與義務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即在義務活動中存在著個人的任意行為,或者產生損害事實的行為的工具和機會與公務有關,盡管不履行職責。
7、擴展資料:現代法治國家要求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服膺于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事實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不能免除這一義務。
8、“無法律就無行政”,行政事實行為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要求。
9、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權限內實施行政事實行為,越權行為無效;另一方面,行政主體必須作出相應的行政事實行為,不得否定。
10、t或延遲履行公務。
11、(2)行政事實行為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12、本法所稱守法,不僅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指符合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13、(3)行政事實行為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14、行政主體大驚小怪或者以過失和錯誤判斷為依據作出行政事實行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
15、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事實行為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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